财税[2016]36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每年需要申报自己的全年收入,并进行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自行对全年收入进行计算,并在纳税期届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行为。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退还多交的税款或要求纳缴不足的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前一纳税年收入、适用的税率、减除费用、已预缴税款等情况,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二、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和办理方式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和办理方式如下:
1. 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自行办理纳税:纳税人可以自行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报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
(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或其他代理人代理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2. 必备申报材料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明文件;
(3)收入证明文件,包括薪金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利息、股息、财产转让等收入;
(4)支出凭证,包括社保费、社保支出、贷款利息、房屋租金、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支出等。
三、年度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合理合法减税
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合理合法的减税政策,提高自己的纳税优惠额度。
2. 注意缴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缴税期限为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要在此期限内履行申报和缴税义务。
3. 定期保留相关证据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通知,请广大纳税人按照要求及时办理汇算清缴手续,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详细信息,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政府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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