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组织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推进警务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划分工作区域,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
第六条组织机构设置包括分管单位、行动组、技术组、督查组和治安管理组,每个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作,协同完成公安派出所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分管单位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和总结工作,行动组负责办理行动任务,技术组负责科技应用和维护技术设备,督查组负责督察检查,治安管理组负责保障社会治安稳定。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工作制度包括值班制度、联防联控制度、处警制度、勤务制度、值勤制度、个人工作计划等,各项制度应当合理科学、严格执行。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纪律,落实行为规范,防止渎职失责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让群众了解和参与其中,增强公信力和民主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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